條文內容

名  稱: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Securities Introducing Broker Business by 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第 29 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人員,係指為證券交易輔助人從事下列業務之人: 
一、辦理第三條之業務。 
二、證券交易輔助人之內部稽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第一項之業務人員,應具備證券商業務人員資格。
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專責部門之主管,應具備證券商高級業務員
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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