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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of and Compliance Requirements for Split Voting by Shareholders of Public Companies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3 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並
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但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第
二十條之一規定得分別行使表決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