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Appeals Filed by Employees of Securities Firms in Disposition Ca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二、申復人得於本公司處置函所定之日或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以孰後為
    準),以書面表明下列事項,檢附相關事證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
(一)證券商名稱、地址及代表人之姓名。受僱人員應填具姓名、身分證
      字號(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地址。
(二)原處置函之文號、處置生效日及所違反之法條項次。
(三)對於本公司處置不服之理由及應如何變更處置之請求。
    證券商之受僱人員除自行申復外,亦得由處置原因事實發生時之證券
    商或現任職之證券商提出申復,但應檢附受處置人同意書,並與同一
    受處置人自行提出之申復案併案辦理。
    原處置之執行,不因申復之提出而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