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與其受僱人員處置案件申復作業程序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Procedures for Appeals Filed by Employees of Securities Firms in Disposition Ca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九、本公司應將申復審查委員會之決議通知受處置人及申復人,並副知主
    管機關,如受處置人為證券商之受僱人員,應另通知處置原因事實發
    生時之證券商、現任職之證券商。通知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券商名稱、地址及代表人之姓名。受僱人員之姓名、身分證字號
      (居留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聯絡地址。
(二)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發文字號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