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16 條
證券商辦理本項業務,應有詳實之紀錄,並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一、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款項收付日報表。
二、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之運用款項交易及撥轉日報表。
三、受託辦理投資貨幣市場基金專戶之個別客戶運用款項撥付明細表。
前項表報於製作完成後,得使用電子媒體儲存。儲存媒體應具無法修改與
消除且隨時可轉換成書面格式之功能。
證券商應於每月月底傳送當月第 1  項第 1、2 款所列之日報表資料予證
券交易所。
本業務相關之報表、憑證及文件應至少保存五年,如其他有關法令對該等
資料之保存期限有較長規定者,應依各該法令辦理。惟遇有爭議時,應保
存至爭議消除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