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作業要點 

Guidelines for the Commission Agency Services of Securities Firms for Investment in the Money Market of Settlement Money Payable to Clients from Securities Transactions Undertaken on Behalf of Clie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第 6 條
證券商開辦本項業務後,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有連續二個月低於百分之一百
五十者情事者,證券商應即自行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證券商有前項所定情事,且未自行停止辦理本項業務者,由證券交易所通
知該證券商立即停止辦理本項業務。
證券商應於停止辦理本項業務後之次一個營業日內,將已投資貨幣市場基
金部位結清,且將處理所得款項撥轉至客戶從事買賣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
買賣市場有價證券交易所開立之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證券商停止辦理本項業務時,應即函報證券交易所,並向證券交易所申報
前項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