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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開收購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ublic Tender Offers for 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 Beneficiary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
第 34 條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方式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公開收購人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二、應賣人成交受益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三、應賣未成交受益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如應賣數量未達最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
      處理方式。
(二)如應賣受益證券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或有不符合不動產證券化處理辦
      法第八條規定之虞,收購人應依同一比例向所有應賣人收購,超過
      預定收購數量部分,收購人退還應賣受益證券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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