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Performance Bonds for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by Securities Firms and Securities Finance Enterpris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
日起實施。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第 4 條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提交之履約保證金超過第二條規定之標準時,得於
規定作業時間內透過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系統就超過部分申請領回,其退
款帳戶應事先向證券交易所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