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受託辦理定期定額買賣有價證券作業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curities Firms Trading in Securities on a Fixed-Term, Fixed-Amount Basi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主題分類: 交易市場 > 買賣 > 證券交易
第 7 條
證券商辦理定期定額業務,買賣之有價證券以中長期投資為原則,並以股
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為限,且應訂定標的選定標準。
前項標的不得含槓桿反向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槓桿反
向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選定之標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依相關章則公告變更交易方法或
列為處置有價證券者,證券商應於定期定額交易日停止買進該等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