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Cyber Security Management Act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第 6 條
主管機關得委任或委託其他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資通安全整體防
護、國際交流合作及其他資通安全相關事務。
前項被委託之公務機關、法人或團體或被複委託者,不得洩露在執行或辦
理相關事務過程中所獲悉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之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