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10 條
未適用本法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
意後,得與其進行情資分享。
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前項個人、法人或團體進行情資分
享,應以書面與其約定應遵守第四條至前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