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Cyber Security Information Sharing Regulatio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9 條
各機關進行情資分享,應分別依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
方式為之。
各機關因故無法依前項規定方式進行情資分享者,分別經主管機關或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書面。
二、傳真。
三、電子郵件。
四、資訊系統。
五、其他適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