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17 條
主管機關就各機關之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得召開會議,邀請相
關機關研商該事件之損害控制、復原及其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