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18 條
公務機關應配合主管機關規劃、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
下列項目:
一、社交工程演練。
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
三、網路攻防演練。
四、情境演練。
五、其他必要之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