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 

Regulations on the Notification and Response of Cyber Security Inciden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第 20 條
公務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前,已針對其自身、所屬或監督之公務機關或所管
之特定非公務機關,自行或與其他機關共同訂定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
機制,並實施一年以上者,得經主管機關核定後,與其所屬或監督之公務
機關或所管之特定非公務機關繼續依該機制辦理資通安全事件之通報及應
變。
前項通報及應變機制如有變更,應送主管機關重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