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16 條
證券商僅經營自行買賣虛擬通貨業務者,不得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
其他事業。
證券商得投資於其交易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貨,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除依本辦法第三十六第一項買回自行發行之虛擬通貨外,持有任一發
    行人虛擬通貨之成本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規定之
    限額。
二、應訂定買賣政策及相關處理程序,包含買賣之分析、決策、執行、變
    更及檢討等作業,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證券商不得投資非於其交易平台辦理發行之虛擬通貨。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