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the Business of Proprietary Trading of Security Token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2 日
第 29 條
證券商經履行盡職調查程序確認發行人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始得於交易
平台揭示發行人基本資料及募資之相關資訊:
一、已建置內部控制制度且有效執行。
二、會計處理符合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三、發行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無重大退票紀錄、無違反稅捐稽徵
    法或最近二年內無已判決確定或目前尚在繫屬中涉及誠信疑慮之重大
    訴訟案件。
四、募資項目及發行人所營事業項目之合法性。
五、募資計畫及其效益具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
六、發行之虛擬通貨利用程式碼自動執行之內容與公開說明書相關記載事
    項一致。
七、其他經本中心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