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上市公司內部人存放於外(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股票申請移轉作業程序 

Procedures for Application of Insider of Listed Company for Transfer of Shares Deposited in Segregat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Account for Foreign/PRC National Employ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股市監視
七、上市公司或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接獲內部人依本作
    業程序申請股票移轉後,應即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函報,並副知其外(
    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保管銀行。函報時需載明之相關內容及檢具之
    文件如下:
(一)需載明內容:
      1.內部人擬移轉股票之公司名稱、代號及股數。
      2.上市公司外(陸)籍員工集合專戶之帳戶名稱、身分編號及集保
        帳號。
      3.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統一編號及集保帳號;申請移轉至專屬本人 FIDI 帳戶者,或陸
        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需載明該帳戶之名稱
        、身分編號及集保帳號。
(二)需檢具之文件:
      1.股票移轉通報表。
     (1)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1。
     (2)移轉至 FIDI 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2。
     (3)陸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2-3
          。
      2.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取得股票者,應檢附認股
        、配股及受讓股票時之員工在職證明及認股、配股及受讓股票之
        證明文件。若為影本需由上市公司加蓋公司印章。
      3.內部人依本作業程序第五點所訂提出書面申請時所檢附之文件。
      4.上市公司聲明書。
     (1)移轉至僅得賣出帳戶或 FIDI 帳戶者,格式如附表 3-1。
     (2)陸籍內部人申請股票移轉至僅准賣出帳戶者,格式如附表3-2
          。
      5.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委託其上市公司辦理股票
        移轉申請案者,應檢附海外控制或從屬公司、分公司或辦事處委
        託函;委託授權在臺代理人申請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單位或授
        權單位驗證之代理人授權書。

附件附表: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