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商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申請居家辦公指引 

Guidelines for the Work-From-Home Applic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in Response to COVID-19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
主題分類: 市場監理 > 證券商管理
壹、證券商啟動居家辦公之條件
    本指引所稱嚴重特殊傳染病,係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所稱法定
    傳染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經行政院認定須緊急啟動防疫及
    處置措施之特殊傳染病。
    證券商除下列情形外,應優先啟動另覓營業處所辦公(含異地備援營
    業處所):
一、配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發布重大疫情事件(例如社區感染)。
二、營業處所員工有發生確診病例。
三、營業處所有主要承辦業務者及代理人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自主健
    康管理或其他主管機關所為之防疫及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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