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管理辦法 

Taipei Exchange Rules Governing the Operation by Securities Firms of Brokerage Business for Trading and Exchanging Beneficial Certificates of Fund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
第 2 條
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以下簡稱基金買賣及互易)
業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係指證券商於交易平台上辦理客戶相互間基金之買
賣或互易交易。
本辦法所稱基金,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五條規定之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與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本中心上櫃買賣之基
金。
證券商辦理基金買賣及互易業務,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經營,應經中央銀行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