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資通系統安全防護基準參考指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資訊作業
第 11 條
(電腦稽核紀錄(日誌)資訊之保護)
一、對電腦稽核紀錄(日誌)之存取管理,僅限於有權限之使用者。
二、核心系統應運用雜湊或其他適當方式之完整性確保機制,非核心系統
    宜有完整性確保機制。
三、第一類組織之核心系統應定期備份電腦稽核紀錄(日誌)至原系統外
    之其他實體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