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七、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依集保結算所通知之內容,以指定多保管機構投
    資人之主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稱記載於股東名簿,包括開戶或變
    更聯絡地址等資料。
    僑外資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證券發行人準用前項以主保管機
    構受託保管專戶名稱辦理之規定。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