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定二家以上保管機構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點,自一百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起
實施。
八、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第十二點所稱代理人二家以上,且應
      指定主保管機構為主代理人,次保管機構為次代理人。
(二)累計新臺幣已實現盈餘加計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二
      項及第三項之新臺幣餘額,應以主代理人及次代理人申報之各期貨
      交易帳戶金額合併計算,個別交易人及綜合帳戶分別不得逾新臺幣
      三億元,並由主代理人通知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該項餘額。
(三)前款新臺幣餘額逾限時,由主代理人通知指定多保管機構投資人依
      僑外資期貨交易注意事項第十一點第六項結匯時限及餘額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