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ffshore Banking Act Enforcement Rules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條例、本細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管理辦法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之擬訂或訂定。 二、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相關法令之解釋及相關行政命令之發布或 頒訂。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設立 之特許。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 業務項目之核准。 五、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財 務、業務及人員之監督、管理。 六、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七、依本條例規定為處罰之處分。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事項,應會同或洽商中央銀行為之;第二款 事項涉及中央銀行職掌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