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證券交易法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 14-4 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
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
會替代監察人。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
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
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
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
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
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
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作業程序、議事
錄應載明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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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