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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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 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 二項規定。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下列 關係之一: 一、配偶。 二、二親等以內之親屬。 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監察人間或監察人與董事間,應至少一席以 上,不得具有前項各款關係之一。 公司召開股東會選任董事及監察人,原當選人不符前二項規定時,應依下 列規定決定當選之董事或監察人: 一、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董事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低者, 其當選失其效力。 二、監察人間不符規定者,準用前款規定。 三、監察人與董事間不符規定者,不符規定之監察人中所得選票代表選舉 權較低者,其當選失其效力。 已充任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準用前項規定當然解任 。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 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 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 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