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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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公開收購人應以同一收購條件為公開收購,且不得為左列公開收購條件之 變更: 一、調降公開收購價格。 二、降低預定公開收購有價證券數量。 三、縮短公開收購期間。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違反前項應以同一收購條件公開收購者,公開收購人應於最高收購價格與 對應賣人公開收購價格之差額乘以應募股數之限額內,對應賣人負損害賠 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