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公開收購人除依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買回本公司股份者外,應於應賣人請 求時或應賣人向受委任機構交存有價證券時,交付公開收購說明書。 前項公開收購說明書,其應記載之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