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Ac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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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生效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五月十日修正第 43-1 條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
證券承銷商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 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 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