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 in Securities by Overseas Chinese and Foreign Nationa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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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11 日 |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申請開設新 臺幣帳戶。其指定之開戶代理人,以國內證券商或金融機構為限。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及其資金運用,限以保管機構受託保管專 戶之名義,在國內金融機構開設活期存款或活期儲蓄存款之新臺幣帳戶; 其帳戶僅供交割之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