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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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檢具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書(附表 二十二之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 股申報書即日起屆滿七個營業日生效,並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十五條 及第十六條規定。但金融控股、銀行、票券金融、信用卡及保險等事業, 申報生效期間為十二個營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