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Securities Issu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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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發行人申報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申報生效到 達日之次日,公告其發行辦法之主要內容,且應將對股東權益可能稀釋之 情形併同公告。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經申報生效後,應於新股發行日之次日,將 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應於員工達成既得條件時之次日,將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解除限制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依第六十條之一第二項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於收回或收買股份之次日,將收回或收買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 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