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Criteria Governing the Particulars to be Recorded in the Prospectus for the Establishment by Public Offering of Financial/Insurance Enterpris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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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88 年 02 月 23 日 |
組織結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組織系統:列明內部組織分工及各主要部門業務。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 實際投資金額。 三、預定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 (附表二) (一) 姓名、經 (學) 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 (學) 歷 、現職、受任 (或預任) 日期及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 司股份。 (二) 與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 ,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協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四、發起人: (一) 姓名、經 (學) 歷、所認股份及性質:列明認股比例占前五十名之 發起人姓名、主要經 (學) 歷、預定擔任本公司之職務、現職及本 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所認本公司股份。屬法人發起人者,應註明 法人發起人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或股權比 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附表三) (二) 重要交易事項之揭露: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 發起人或其關係人與籌備處間之重大交易。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 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購入之資產, 如係發起人或其關係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 人或其關係人之購入成本。 五、預定支付予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 年度酬勞: (一) 預定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 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份揭露之。 (二) 預定支付給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單位主管之薪資、獎金、 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三) 預定支付前兩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副總經理、 協理及各單位主管,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 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 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