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by Foreign Issu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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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應備置公開說明書,其記載事項應以中文或中英文併列記載之。惟以中 英文併列之方式記載者,其文義解釋如有差異,以中文為準。 前項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外,並準用公司募集發 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章之規定: 一、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內容: (一)發行公司之註冊地國。 (二)發行公司為外國企業在臺以新臺幣掛牌之公司。 二、公開說明書之封裏,應刊印國內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職稱、聯 絡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 三、公開說明書之內容: (一)應於公司概況中,載明集團簡介及集團架構。 (二)所刊載之財務報表,應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時之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不包括財 務報告附註及附表)及其會計師查核報告。 (三)申報日期已逾各季終了後四十五日者,應加送會計師核閱之最近一 季合併財務報表及其核閱報告(但不包括財務報表附註及附表)。 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前,如有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應 併予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