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Securities Borrowing and Lending Ru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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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證券借貸 |
借貸交易人應與證券商簽定「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格式如附件二 ,並委託證券商代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經本公司同意其 開戶後,始得委託其證券商為有價證券借貸定價、競價交易之申報、議借 交易成交之申報及辦理借貸交易相關事宜;並以本委託書之有效存續,作 為繼續委託證券商辦理之前提要件。 借貸交易人申請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開立 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委託證券商代向本公司申請開 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證券商應確實審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申請書及 所附相關文件,並於核轉之相關文件影本加蓋其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 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借貸交易人亦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 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委託證券商向本公司辦理開戶。 證券商應將借貸交易人開戶、註銷帳戶等相關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系統 ,異動時亦同。 證券商受借貸交易人委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應以善良管理人之 注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