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條文內容

名  稱: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formation to be Published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spectuses for Offering and Issuance of Securit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第 28 條
最近五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列示最近五年度簡明之資產負債表及
    綜合損益表資料。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列示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
    前一季止之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資料。財務報告經本會通知
    應重編者,應以重編後之數字列編,並註明重編之情形及理由,經通
    知自行更正者,應註明更正之情形及理由。(附表五十八)
二、影響上述簡明財務報表作一致性比較之重要事項如會計變動、公司合
    併或營業部門停業等及其發生對當年度財務報告之影響。
三、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
(一)列示最近五年度簽證會計師之姓名及其查核意見,除無保留意見之
      查核報告外,並應詳述其意見內容。
(二)最近五年度如有更換會計師之情事者,應列示公司、前任及繼任會
      計師對更換原因之說明。
四、財務分析:就最近五年度之財務資料綜合分析。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
    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之當年財務資料併入分析。財務
    分析至少應包括下列之各項目,並說明最近二期財務比率變動原因。
    (附表五十九)
(一)財務結構。
(二)償債能力。
(三)經營能力。
(四)獲利能力。
(五)現金流量。
(六)槓桿度。
五、適法性分析:(附表六十)
(一)利害關係人擔保授信總餘額占淨值之比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之銀
      行子公司另應揭露與單一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行
      子公司淨值之比率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從事授信以外交易總額占銀
      行子公司淨值之比率。
(二)金融控股公司對非金融相關事業之長期股權投資總額占實收資本總
      額之比率。
(三)普通股權益比率。
(四)第一類資本比率。
(五)資本適足率。如為金融控股公司應揭露集團資本適足率。
(六)中期放款占定期存款之比率。
(七)自用不動產投資額占淨值之比率。
(八)營業用倉庫投資額占存款之比率。
(九)投資各種有價證券餘額占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比率。
(十)對中小企業放款占放款總餘額比率。
(十一)對中小企業中長期放款占定期存款比率。
(十二)債票券附賣回條件交易餘額占淨值比率。
(十三)自行保證及背書餘額占淨值比率。
(十四)投資債券股權相關商品占淨值比率。
(十五)持有特定企業發行之短期票券及債券總額占淨值比率。
(十六)對利害關係人辦理保證總餘額占淨值倍數。
(十七)代為確定用途信託資金占淨值比率。
(十八)保證款項占淨值比率。
(十九)無擔保保證餘額占淨值比率。
(二十)自有資金投資上市股票占淨值比率。
六、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說明:比較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之
    會計項目,若金額變動達百分之十以上,且金額達當年度資產總額百
    分之一者,應詳予分析其變動原因。(附表六十一)

附件附表: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twse-regulation.tws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