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for the Trading of Book-Entry Central Government Bo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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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1 月 12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
有應付央債者,未依第十九條規定時間完成央債交割,應按該公債前一營 業日收盤價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即期支票或現金 提供擔保金,存入本公司指定帳戶,如無前一日收盤價格,採最近一日之 收盤價格。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本公司得運用前項擔保金 於市場取得央債,代該證券商完成交割後,將剩餘擔保金退還該證券商。 有應付央債者,於上午十一時未完成央債交割,且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 保金,視為違背交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