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
前條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抵繳價值依下列標準計算: 一、中央登錄公債,按其面額九折計算。 二、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按其面額七折計算。 三、上市(櫃)得為融資融券有價證券,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 始交易基準價七折計算。 四、有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資融券 交易資格者或經同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按其抵繳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五折計算。 五、登錄為櫃檯買賣之黃金現貨,按其抵繳當日前一營業日收市均價七折 計算。 六、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按其抵 繳當日前一營業日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七折計算。 前項開盤競價基準或開始交易基準價,適用第五十四條第六項規定。 證券商計算委託人整戶擔保維持率時,就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之價值 免折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