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for Securities Firms Handling Margin Purchases and Short Sales of Securit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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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信用交易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向委託人收取之融資利息、融券手 續費,及應支付委託人之融券賣出價款與融券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 由證券商自行訂定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 證券商以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入之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向 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向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 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以下簡稱借入券)或以自有有 價證券(以下簡稱自有券),供委託人融券賣出前,應與委託人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以下,議定融券費費率及計算、收取方式。 前二項利率及費率經調整後,融資融券尚未了結部分,自調整之日起,按 調整後之利率、費率計算收付。 前條第六項之延長期間,超過融資融券之期限者,其利息及費用之收付, 由證券商自行訂之。 證券商以融資買進之證券供委託人融券賣出,應向委託人收取融券手續費 ;證券商以借入券或自有券供委託人融券賣出,應向委託人收取融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