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Issuance of Call (Put) Warrants by Issue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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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6 日 |
發行人經本會核給其發行認購(售)權證之資格認可後,發行及停止發行 認購(售)權證相關事項,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相關規定辦 理。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發行人應與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訂立認購( 售)權證上市或上櫃契約,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應將上市或上櫃契 約申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