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Directions for Secondary Reviews of Financial Reports of Companies with a Secondary Listing on the Exchange (or OTC) Mark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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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
三、本國會計師受託複核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影響時,應執行下列複核程序 : (一)取得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會計師符合國際職業道德委員會有關獨立 性規定之聲明書。 (二)閱讀財務報告中譯本並與原文核對,以瞭解其內容是否與原文原義 相答。 (三)驗算財務報表金額轉換為本國貨幣表示之計算過程是否無誤。原則 上換算匯率得以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日匯率為準,惟應於報表下端 敘明換算方式及所採匯率基礎,並列示最近三年度最高、最低及平 均匯率。 (四)比較外國公司財務報告所採會計原則與本國所採會計原則之差異。 (五)複核兩國會計原則差異之調節過程。 (六)複核財務報告之格式,是否與我國規定相符。 (七)瞭解自財務報告資產負債表日至複核報告提出日前該外國公司有無 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 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