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Use of Proxies for Attendance at Shareholder Meetings of Public Compani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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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 |
公開發行公司對於徵求委託書之徵求人所發給之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 他出席證件,應以顯著方式予以區別。 前項出席證、出席簽到卡或其他出席證件,不得轉讓他人使用,持有者並 應於出席股東會時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核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