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Contract for the Listing of Sto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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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上市契約 |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為其奉准公開發 行之股票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按證券 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所定事項,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茲將雙 方應行遵守之事項開列如下: 第一條 發行公司依本契約初次申請上市之股票計有: ┌────┬──┬────┬────┬────┬─┐ │證 券│發行│發行股數│每股金額│發行總額│備│ │種 類│日期│(股) │(元) │(元) │考│ ├────┼──┼────┼────┼────┼─┤ │1 普通股│ │ │ │ │ │ │2 │ │ │ │ │ │ │3 │ │ │ │ │ │ │合 計│ │ │ │ │ │ └────┴──┴────┴────┴────┴─┘ 發行公司嗣後上市股票如有增減或內容變更,其經證券交易所同 意後之有價證券上市申請(報)書、上市有價證券內容變更申請 書或上市有價證券轉換申報書所載之上市有價證券增減或內容變 更事項,作為本股票上市契約之一部分。 第二條 證券相關法令及證券交易所章則暨公告事項規定均為本契約之一 部分,發行公司及證券交易所皆應遵守之。 第三條 發行公司應於向證券交易所函洽上市買賣日期前,提供函洽日( 含)以前五年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 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股異動資料。 前項人員持股異動者,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利用他人名義 持有者及法人代表人。 第四條 發行公司於本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 市費費率表」所列股票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 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上市費。 前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應作為本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 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費率表辦理。 第五條 證券交易所依據有關法令、證券交易所章則規定或基於其他原因 認為有必要時,得對上市之股票變更原有交易方法,並應於執行 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得對上市之有價證券予以停止 買賣或終止上市,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條 本契約一式五份,除一份檢送主管機關外,餘分由發行公司及證 券交易所存執。 第七條 本契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立約人 發行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