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Call (Put) Warrant Listings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發行人向本公司申請認購(售)權證發行前,除有第十一條第九款第十八 目之情事外,曾主動發布或洩露申請發行訊息者,本公司得函請其注意改 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 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 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 發行人申請前一周內,媒體曾具體揭露該發行之標的證券相關訊息者,本 公司不予同意該權證申請發行上市。 有關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資格申請、權證之申請發行或權證存續期間暨 期後之相關事項,發行人或受委託之風險管理機構就應申報、公告、揭露 之事項如有缺失者,本公司得函請發行人注意改善。如發行人最近一年內 曾因本項事由經本公司函請注意改善者,本公司另得處以新臺幣參萬元至 壹拾萬元之違約金;情節嚴重者並得限制其一個月內不得申請發行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