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of Foreign Securities for Listing by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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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除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件外,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 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司: (一)有價證券發行案經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三日內,檢送該申報生效 通知影本,本公司即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 準備作業。 (二)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股權分散情形表(附表九、附表十七),並 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以上之 期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 上市公告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 件者,應即將相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