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Operating Rules of the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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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基本法規 |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對其自營或經紀業務或其營業處所之 全部或部分,限制或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一、違反第三十條之規定,對本公司為虛偽不實之申報,足致本公司或他 人受損害者。 二、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製作不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者。 三、違反第八十九條之規定,在場外私相抵算或為對敲買賣或未經主管機 關許可買賣非在本公司上市之證券者。 四、違反第七十五條第五款之規定,有第九十條第一項之情形或違反第九 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嚴重損害委託人之權益, 經本公司查明屬實者。 五、違反第八十三條第五項、第九十六條或第九十七條之規定者。 六、經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處置,並經三個月未能改善者。 七、有本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三條所定情事之一者,或屢經 輔導未能改善者。 八、經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置,仍未於限期內提示相關帳冊 、憑證等資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