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the Trading of Securities with Warr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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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
主題分類: |
交易市場 > 買賣 > 其他有價證券 |
證券商對委託買賣認股權憑證單筆委託數量達一百交易單位以上者,應確 切評估委託人之投資能力。委託未逾其投資能力者,買進價款應至少收取 百分之三十,賣出憑證則應予以全數圈存;委託逾其投資能力者,應預先 收足款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