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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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凡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發行或補辦發行審查程序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於依 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上市者,應分別檢具各 類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 申請,本公司依據本準則暨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之規定審查 之。 發行人與其證券承銷商具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拒絕接受該證券 承銷商所出具之評估報告,並不同意其有價證券之上市: 一、雙方互為有價證券初次上市或上櫃評估報告之評估。 二、有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二十六條所列情事。 三、屬於同一集團企業。 第一項規定之申請書及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由本公司訂定,並於 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