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Rules Governing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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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應就擬上市股份總額至少百分之十之股份 ,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方式,於扣除依章程規定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 後,準用證券交易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包銷有價證券規定,委託證券承銷 商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但應提出承銷之股數達二千萬股以上者,得以不 低於二千萬股之股數辦理公開銷售。 前項保留供員工承購之股數不得逾發行新股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第一上櫃公司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者,因不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 項第五款所訂股權分散標準,須將不足股權分散之數額,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上市前公開銷售者,不受第一項提撥比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