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 |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Procedures for Review of Securities Listin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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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11 日 |
主題分類: |
發行市場 > 審查 |
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 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 有出席之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初次申請股票上市者,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 一項第八、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之一,或同準則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 審議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 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三)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充有 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 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經董事會退回重新審議之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